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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理指的是環境監察,早期環境監察稱為環境監理,是政府行為。環境監察是一種具體的、直接的、“微觀”的環境保護執法行為,是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實施統一監督、強化執法的主要途徑之一,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實施環境監督管理的重要舉措。
目前環境監理主要指建設項目環境監理,是第三方咨詢服務活動 (詳見詞條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部《關于進一步推進建設項目環境監理試點工作的通知》),是指環境監理機構受項目建設單位委托,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及環境監理合同,對項目施工建設實行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環境監理的根本目的在于:
1、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有效性,實現工程建設項目環保目標;
3、滿足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要求。
對環境監理單位則要求必須在施工現場對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各項環保措施落到實處。對未按有關環境保護要求施工的,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造成生態破壞的,應采取補救措施或予以恢復。